2月18日,阳新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监护人家庭教育责任中的失职行为,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黄石中基层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该案中,原告夏女士与被告江先生二人婚姻存续过程中,育有一女二子。原告夏女士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因与被告江先生感情不和,自2016年起,离家未归,仅与大女儿保持联系并给付了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对两个儿子并无过多照料,长期将孩子交由江先生的大哥大嫂看管,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导致三个孩子性格内向,对三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目前,原、被告就子女抚养权问题难以达成共识,三个孩子仍寄宿在江先生哥嫂家。
阳新法院家事法庭考虑到,这一案件不仅涉及两个成年人的婚姻问题,更涉及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影响问题,因此,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这位母亲“依法带娃”。
(阳新法院家事法庭庭长李珊珊正在向当事人的家人、村支书了解情况)
该院将这份《家庭教育令》通过微信的方式线上传送给原告夏女士后,阳新法院家事法庭庭长李珊珊就家庭教育问题对其进行了劝导,并解读了《家庭教育令》中所提到的应履行的义务。经法院劝导,原告夏女士已答应从该月起,按月给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当天向法官将本月的抚养费给付到位。李珊珊还表示,法院将会定期回访,监督其履行《家庭教育令》。
(阳新法院家事法庭向当事人夏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
通讯员:向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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