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黄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量化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减少尾气排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制定详细的记分规则和相应的惩戒措施,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12分、6分、3分、2分和1分。
根据《通知》规定,一个计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其中,对于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出具虚假报告,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等情况一次记12分。
对计分3分至6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计分超过6分的,约谈车检机构负责人。达到12分(含)以上的,进行停业自查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业务。
据了解,我市将不定期对全市所有的环检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落实记分规则,对违规者采取惩戒措施。
记者 唐京进
见习编辑 徐晶